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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概念,司法审判的定义

  • 作者: 蕾静
  • 来源: 投稿
  •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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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的刑事审判的概念

根据现代法治原则,**行使审判权。所谓审判,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由于所要解决的*性质不同,现代审判大致分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三种。

刑事审判解决涉嫌犯罪的主体与国家之间刑法上的*;

民事审判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

行政审判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方面的*。

刑事审判作为审判的一种,有其特殊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在我国,刑事审判是指人民*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于被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刑事审判活动由审理和裁判两部分活动所组成。所谓审理,是指人民*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活动。所谓裁判,是指人民*依据认定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结论的活动。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

法庭审判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zui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开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是:

①开庭审理前,由*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②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③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④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员、*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⑤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⑥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法庭调查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的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凋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刑事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

被告人zui后陈述《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zui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zui后陈述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的阶段。

评议和宣判在被告人zui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①评议。

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

②宣判。

合议庭经过评议作出裁判后,应当宣判。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审判在古代的雅称叫什么

古代*沿革

中国古代类似今天*的机构zui早叫什么称谓,史无可考。据后人的研究,一般认为夏、商、周三代称“司寇”,这与古人所说的“刑起于兵”关系密切。“司寇”两字的本意是“负责抵御外来侵略”,管理曰“司”,外敌曰“寇”(例如日本入侵中国者称之为日寇)。三代的司法官称皆与军旅有关,也印证了“兵刑同源”这一古人的判断。

西周时期,从机构上讲,其时官署与官员是同一物,同一称谓。周天子作为国王,按今天的权力概念,他不仅是zui高行政权,也是zui高立法权和审判权的享有者。他下面的贵族官员既是行政的,也是司法的。确切地说,在周人的观念中,无法理解我们今天常言的行政与司法之别。但他们自有一套设官分职的理论和方法。在王朝中央天子之下负责审理案件的机关就是“司寇”,这一机关的长官也叫“司寇”,成为天子之下的zui高一级审判机关。史书《周礼·秋官》上说“司寇”又叫“大司寇”,他的辅佐官称“小司寇”,前者助天子掌全国司法,后者助前者“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其下属有“士师”、“士”等十几种官员。地方上设“士”为司法官,也是初审机关,掌其辖区内狱讼。据史书所载,一般审级分为地方和中央两级,重大案件及诸侯间诉讼由周天子或“司寇”裁决。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不遵旧制。《史记·李斯列传》讲,到战国时,齐国称“大理”,楚国称“廷理”秦国称“廷尉”,等等。

秦代一统天下,皇帝拥有zui高司法权,《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谓“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建立了一整套皇帝控制下的司法机关体系,对一切重大案件,皇帝有zui后决定权,并可派丞相、御史受命问案;二是皇帝直接审案。史书中载始皇“躬*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呈决事”。《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每天阅读的文件很多,以石来计算。按当时的重量,史书讲:“石,百二十斤”,约合现在六十斤。秦简一般长约尺二,合现在23至28厘米,每简30至40字,可见始皇对政务的勤勉。

秦代统一了战国时各诸侯国中央zui高司法官(即zui高司法机构)的名称,沿用秦国旧称“廷尉”,属中央官员九卿之一。“廷尉”负责全国法律、法令及司法事务,直接向皇帝负责。“廷尉”的主要职责有二:一是负责“诏狱”,即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和对重大案件的复审。“廷尉”是皇帝之下的zui高司法机构和司法长官,作为zui高法律官员,“廷尉”在秦代法律工作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叫“廷尉”,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说法是:“听狱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故称廷尉”;另一种说法是:“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廷尉”下设“正”和“左右监”等属官。但对重大案件的审判,均须皇帝zui后裁决方可定案。

秦代地方司法机关也进一步完善,地方司法由属于行政性的郡守、县令(长)兼理。地方的郡、县、乡、亭各级政权机关都设有相应的专职或*司法官员,处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司法事务。郡有专任司法官员“决曹掾”,但案件的裁决由郡守决定;县以下设丞,主管文书、仓储、司法事务;乡设有“秩”或“啬夫”,掌诉讼和赋税。《史记·张耳陈余列传》载:秦范阳县令在任十年中,审判案件,“*之父,孤人之子,断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胜数”。证明郡、县长官对自行管辖的一般案件,皆可作zui终裁决,有司法审判刑杀之权,只是在案件有疑难时才上报中央“廷尉”。

由于秦代要求各级官吏都要知法、学法、宣传法律,因此凡官吏都有宣传、执行法律、法令的职责,即使是zui基层的“里正”、“求盗”等小吏,也可以处理轻微的民事、刑事案件。

到了汉代,司法制度以秦代司法体制为基础,在中央,除皇帝总揽zui高司法权以外,其中“廷尉”又称“大理”(汉景帝、哀帝时曾一度称“大理”。宣帝时增设“廷尉平”)是中央zui高专职司法机关,同时也是中央zui高司法长官,仍作为中央九卿之一,全面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丞相作为行政长官,御史大夫作为监察长官,与中央其他高级官吏也经常参与司法审判,名曰“杂治”,即非专任之义。

汉代地方司法机关除东汉后期一段,在地方主要为郡、县两级司法机关。汉末州由监察区一变而成郡之上的一级行政单位,遂形成州、郡、县*。此后,州、郡、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审判,各自配有专职的司法属吏。如郡设“决曹掾”为专职司法官等。两汉郡县司法权承秦之旧,仍有很大的终审裁决权。《陔余丛考》一书讲:“汉郡县守令皆有专杀权”,“刺史、县令*不待秦”。只是疑重案才呈“廷尉”,或交由丞相等大臣共议后由皇帝裁决。

司法审判的定义

司法审判: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司法审判的...

2.

*:广义的讲,是指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狭义上说,是老百姓想要的。

3.

你们要辩论的应该是司法审判是否真实代表*吧?简单的说两者间的关系:

司法审判的依据是法律条文,法律的渊源主要是宪法,宪法是由*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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