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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咨询在线解答免费,婚姻法要打哪个电话问呢

  • 作者: 彦崴
  • 来源: 投稿
  • 2023-08-07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婚姻法律咨询在线解答免费这个问题,婚姻法要打哪个电话问呢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婚姻法要打哪个电话问呢

12348

婚姻律师电话号码12348。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司法行政部门运用特定的电话专线和电信网络,统一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和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

2013年,在江苏徐州,12348被赋予了新的使命,成为一个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含*、网站、新媒体在内,全方位,多渠道为百姓提供法律服务。

“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职责,主要解答法律咨询,普及法律常识;实施内部联动,搞好*;沟通外部信息,做好受案分流;加强区域合作,搞好职能部门间协调联动;做到快速反应,防止*激化;遵循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掌握社情*,当好党政参谋;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等。

扩展资料:

2018年5月,由*建设的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gov*)正式上线。就婚姻问题、劳动*、工伤赔偿等6类案件提供智能法律咨询,同时自动生成免费的“法律咨询意见书”。

百姓通过输入自己的关键词自主选择咨询方式,就可以获得形式多样的服务。同时可以通过网上办事指引服务,通过在*后台导入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基础数据,社会公众可以在线预约、在线申请、在线办理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事项。还可以进行信息查询。

根据公众输入的问题,*会自动生成免费的“法律咨询意见书”,包含:问题解析、相关材料、诉讼费用、民事*状范本、行动建议、法律法规、相关案例。

婚姻法律咨询的常见问题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女间的关系、*、*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那下面我们就来总结一下婚姻法律咨询的常见问题。

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人身*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不予支持。

3、准备*了,协议还是诉讼?

*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

协议*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手续。但是,协议*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必须夫妻双方对*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以上问题任何一项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只能选择诉讼*,因此在协议*登记前,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协议。

二、诉讼*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另一方不同意*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递交*诉讼状。诉讼*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4、协议*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登记的法定条件是:1、申请*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对于一方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5、现役军人*该怎么办?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的;

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非军人一方提出*,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军人一方提出*则不受*。

6、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

般是指女方因*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诉讼的,*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7、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如何*?

一、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讼*。《婚姻法》规定的*,要求是夫妻自愿*,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提出*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这种*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直接判决结案。

8、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提*讼。

9、*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二、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10、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登记或者*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1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

12、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有的网友只看到过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认识上有不清楚的地方。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13、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14、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15、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律师电话免费*

*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电话的电话是12348。“12348”是市、区县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面向社会公众的*法律咨询专用电话。受理群众关于*的法律咨询,协调调解民事*,及时反映群众法律需求信息,指导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维护弱势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的两种方式

我国的*方式分为2种:第一,协议*(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问题达成一致,达成*协议。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登记)*协议在领取*证之后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可以向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或者是户籍地(如在监狱服刑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向原告一方所在地)的**,请求*判决。

怎么办理*手续

1、申请

当事人协议*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申请*,应当持有下列*和证明:

(1)户口簿。

(2)*。

(3)本人结婚证。

(4)一式三份*协议书。

(5)本人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申请时,应当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工作人员应查明:

(1)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2)该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3)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4)双方自愿*

(5)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6)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及小孩的抚养权等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到民政局协议*,双方需代带好结婚证、*等其他有关*,本人亲自到原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好夫妻双方*协议内容签字确认后即刻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婚姻法律在线免费咨询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而消除。*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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