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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核名的一般流程「*局对商店起名有什么规定」

  • 作者: 枫采
  • 来源: 投稿
  • 2023-01-21

*局对商店起名有什么规定?

   

   经营者姓名可作字号,不得用“中国”等字词:个体*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个体*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1、字号的字数*

字号zui少两字,上不封顶,但要以执照能打印的字数为上限,一般2-4字的企业字号zui常见。十几个字以上的话,在执照上就已经打印不下,需要调整到极小的字号,影响执照美观,别人一眼望去,企业名称栏就是一排蚂蚁一样的小字,很不严肃。

2、取字号的原则

损害公共利益,可能对别人造成欺骗或误解,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党政军群等机关组织名称、字母、数字以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等字词都不能用于企业字号。

除以上原则外,字号还要保证与本级登记的同行业其他企业不重复,不近似才能核准。

举例说明,如已经有某市欣欣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再申请注册某市欣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食品,就属于不能核准之列,因为名称虽不同,但都属于同行业。

简单加字也属于近似,如取名di一淘宝,新天猫公司,马云爸爸可能会生气,后果很严重。不仅对知名企业是在这样,非知名企业的字号权同样受到保护,也不能简单加字去模仿。

需要注意的是,如申请县级名称,在本县范围内查重,省级名称在省级查重,越是级别高,可能重复的几率就越大。

3、字号用字的范围

在字号核准中,笔者认为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应依法排除在外,实际工作中,笔者遇到过特立独行的年轻人申请使用非主流的繁体字、火星文等注册公司,很是无语。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而*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明确规定了8105个规范字和8100组繁、异体字。

比如说“龍”是繁体字,“昇”是异体字,“氿”是二简字,应使用规范的“龙”、“升”、“酒”字。同样不能使用的还有飛、聖、邨、發、淼、喆、吒、堃、伩等类文字。

也就是说,除这8105个规范字之外,即使电脑输入法能够输入,也不能用于企业字号,仅能用于书法艺术等领域。

一般来说,可以选择主营产品作为行业,如主要销售食品,可叫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如经营范围较大,也可使用商贸作为行业表述。

登记机关对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无条件服务,即使是明知企业目的不纯,登记机关也无权拒绝其注册。

公司制企业应使用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一般初创业者建议使用个体*户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而股份有限公司适合于较大规模的公司。

在法律上,有限公司也称为有限责任公司,二者除了多两个字之外,没有任何不同,无需考虑这个问题。实务中,直接用有限公司即可,名称短些好写好记。

关于组织形式,建议初创业者认清经营规模,不要盲目办理公司执照。如无特殊需要,以个体*户名义经营是zui实惠的选择。

北京公司注册企业名称违反国家法律的相关处罚规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八)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九)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款。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管辖:

一、*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行政管理*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国家*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行政管理局按《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二、除*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相同近似对比原则:

di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为申请人提供高效比对服务,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意见》(*企注字〔2017〕54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登记机关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为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提供比对服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比对结果以在线网页等方式呈现给申请人,供其参考、选择。

第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提示为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

(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如:北京红光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红光(北京)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行业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或者组织形式不同。如:北京红光酒业有限公司与红光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红光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红光酒厂。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提示为企业名称相近:

(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如:万青地产有限公司与万青房地产有限公司、万青置业有限公司。

(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牛栏山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牛兰山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牛蓝山白酒有限公司。

(三)字号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或者被其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阿里巴巴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四)字号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阿里巴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马云阿理巴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理巴巴金控技术有限公司。

(五)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的字号,或者其字号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如:北京牛兰山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牛栏山有限公司;北京全聚德有限公司与北京荃巨得有限公司、北京宏荃聚德实业有限公司。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比对*查询申请企业名称时,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提示该申请不能通过;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业名称清单,提示该申请可以通过,但存在审核不予核准的可能,存在虽然核准,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变更的风险。

第六条 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要求、*需要和技术条件等,细化比对规则,不断提高比对智能化服务水平。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名称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比对,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则由**解释。


企业名称仅限用规则:

di一章 总则

di一条 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 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数字。

第十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决定等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不得在企业名称中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中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决定规定的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 *性规则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且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法人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除*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一)*批准的;

(二)**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zui高级别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应当由本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zui高级”“zui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得使用**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决定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定,细化禁限用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的登记、核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决定等的调整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解释。

   *对公司有哪些*?
公司名称:
香港公司取名*,其名称中可含有股份、 集团、控股、 发展、物流、实业等字眼,公司名称前面还可以加上区域名称,如亚洲、美国、英国、日本、中国、上海等字,公司名称中英文均可,但不能单独中文名称注册,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中文名称以“有限公司”结尾。
注册资本:
有限公司标准资本金为1万港币(无需验资)可任意增资,注册资本金不会显示在商业登记证和注册证书上。
经营范围:
除一些需政府特批的行业外(如保险、银行),香港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则上并没太大的*,经营范围在30个字符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