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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伤人的法律处罚(无犬证咬伤人*机关如何处理)

  • 作者: 惜婵
  • 来源: 投稿
  • 2023-07-28

大家好,关于犬只伤人的法律处罚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无犬证咬伤人*机关如何处理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在城区内饲养烈性犬怎么罚款

法律分析:根据现行法律,饲养烈性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狗咬到人,狗主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狗咬到人致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狗主人(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具备相应的条件时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放狗咬人)、“过失伤害罪”(存在失误而造成了重大后果)、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狗咬人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涉嫌过失伤害罪

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伤亡,剥夺他人身权或人生命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饲养危险动物造成他人重大伤害或伤亡的,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呼和浩特市,曾有一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例:一个农户因未看管好自己饲养的3只恶狗,恶犬追咬4名村民,男童小伟因为年幼跑不快,惨被恶狗撕咬致死。据了解,因拴狗链不牢固,之前3只狗多次挣脱链锁咬伤邻居家畜禽,但康某没更换狗链,也未重视。对此,狗主人不但承担赔偿责任,还为此获得刑事处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康某*3年,缓期4年执行。据说这是全国首例因“狗咬人”而判处动物饲养人刑罚的案件。)

四、如果是狗的主人将狗作为工具的故意伤人或*的话,构成故意伤人或*罪(则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应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条款略……

无犬证咬伤人*机关如何处理

无犬证咬伤人*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恶犬”伤人,管人还是管犬,相关部门如何管

关于养狗涉及多种情况,所以会有多个部门进行管理;犬伤人属治安问题归*部门管理,犬的免疫归畜牧部门管理,宠物市场管理归*部门管理,环境卫生归*部门管理,进出口宠物检疫归检验检疫部门管理等;

由于每个地方关于狗的管理办法不一样,下面举例说一下烟台的管理办法;根据《烟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畜牧、*执法、*、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根据该规定,养犬的管理工作确实不是*机关一家的职责,而是由多部门各司其职协调完成的。依该办法,*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养犬行为进行审批;

(二)处理违章犬只;

(三)捕杀犬只;

(四)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据此,*机关对于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具有管理职责。

关于犬只伤人的法律处罚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